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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章程

发布时间:2025-11-26 17:14:02 浏览:75

中中家政服务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HOMESERVICEASSOCIATION,缩写:CHSA),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HOMESERVICEASSOCIATION,缩写:CHSA)。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专利侵权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民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原则,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高效、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国内贸易局、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

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全面

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

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动向,加强与国际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国内贸易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属于全国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事业;

(五) 须经罢休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方根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

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择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宝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社团法宝代表人一般应由

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需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宝代表人的, 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事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发球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当地家庭服务业中成绩显著,为开拓和发展当地的第三产业做出贡献的企业组成,向本协会正式提出申请并经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可准予成立地方家庭服务业协会。第四十四条凡是申请成立地方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正式提出申请;

(三)对当地家庭服务业的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四)地方协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方会员单位(不少于20-30个会员单位);

(五)地方协会的名称为,例:××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例:××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例:××地区家庭服务业协会等;

(六)地方协会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对地方协会是联系、协调、促进、指导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七)地方协会必须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帮助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地方协会工作;

(八)地方协会必须拥护、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九)地方协会可参照本协会章程,结合当了情况可以制定地方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并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0日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